
作者:樊尚・内格里
部分推崇极端自由主义的理论家,将 1970 年公约的相关条款视作文化民族主义的体现。人们也常常诟病这份公约存在诸多缺陷。诚然,《关于非法贩运文化财产的公约》始终难以构建一套均衡机制,保障被非法外流的文物得以归还。由于该公约无法在各缔约国国内法中直接生效,再加上物之所在地法这一法律属地原则的制约 —— 依据该原则,受理追索诉求的法官需适用文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文物原属国那些更利于追索返还的法律条例则难以发挥作用,公约的效力因此被大幅削弱。有人难免会就此断言这份文件形同虚设,1995 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专门针对被盗及非法出口文物返还问题出台新公约,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
但如果仅从狭隘、机械的法律视角解读 1970 年公约,便大错特错。这份文件的理论价值,远不止于其法律实操层面的短板。作为不断发展巩固的国际文化秩序重要支柱,它确立了团结协作与集体责任两大原则,为保护各民族文化遗产筑牢根基。公约第九条专门制定相关规则,防范考古掠夺、民族文物劫掠给文化遗产造成无法挽回的破坏。
正是共同担责与文化公平两大理念,让这份公约成为各民族享有自身文化权利的重要基石。其所确立的各项原则,更使其成为后世相关规则的参照范本。公约序言明确提出一项核心观点:文化财产是各民族文明与文化的根本组成部分,唯有精准厘清其源流、历史与生存环境,文物才能真正彰显自身价值。
一、全新的国际文化秩序
1970 年公约逐步构建起一套文物回归原属国的理论体系。1998 年意利联合声明便是典型案例:20 世纪初意大利在的黎波里塔尼亚推行殖民统治期间,大量文物从利比亚土地上被掠走,两国长久以来为此产生争端。最终双方参照 1970 年公约精神,商定将这批文物归还利比亚。事实上该公约并无溯及力,本无法适用于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此次争端的解决,依托的并非公约具体的法律与执行机制,而是它长期以来树立的文物理应归还原属国的正当性理念。1960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十年之后 1970 年公约正式落地,这一时间节点本身就标志着一次重要转折。它开启了全新的国际文化秩序,文化主权权利也由此应运而生。而 1960 年宣言第二条早已埋下伏笔,明确提出 “所有民族均可自由决定自身政治地位,自主推进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
在新型国际文化秩序的构建进程中,1970 年公约起到了关键的约束作用:它确立了文化财产流通的监管规则,夯实了文物回归故土的基本原则。在此之前,艺术品市场几乎不受职业伦理约束,而公约出台后,市场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文物溯源规定。
博物馆行业同样受到深刻影响。国际博物馆协会早在 1970 年发布的《藏品征集伦理准则》就规定:无论何种藏品,其来源都必须完整、清晰、有据可查。这一要求既适用于各类艺术品,也同样约束考古、民族、历史及自然科学类藏品。美国博物馆馆长协会随后出台的指导方针也予以认可,并以 1970 年为重要分界点,进一步强化了文物溯源核查的审慎义务。
二、尊重多元文化的独特价值
2005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正式生效,文化多样性理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 1970 年公约的内涵。文化多样性理念延续了文化差异权,而这一权利正是文化遗产权的延伸。
在文化权利层面,这份公约倡导:各国在普遍平等的主权框架下,有权彰显自身文化特质;对于各类社群与族群,则应赋予差异化权利,以此弥补殖民历史等过往经历造成的创伤与不公。
艺术史家、哲学家瓦尔特・本雅明曾在 1940 年写下这样一段话:“一切文明的见证,同时也都是野蛮的见证。这种潜藏在文化财产中的野蛮,也贯穿于文物代代流转的全过程。”1970 年公约所倡导的共同责任与文化公平理念,恰恰呼应了这一思考,推动国际社会正视不同文化的历史脉络、独特性与内在价值。
三、包容差异,尊重个性
部分目光狭隘之人将这份公约曲解为鼓吹文化民族主义的工具,实则不然。它真正实现了文化普世性与多样性的有机融合。近二十年来,国际文化法的重心不断转移,各类社群的地位与作用愈发凸显。与之相伴的共识是:一个人唯有自身的文化与身份得到尊重,才能真正理解并接纳文化普世价值;而独特的文化身份,既让人区别于他人,又将所有人联结在人类共同的文明体系之中。
文化多样性保障了多元身份的存在,也要求世间万物的独特性得到尊重。它让人们接纳本土文化特质、包容彼此差异,这也正是 1970 年公约序言中所提及的 “增进各国相互理解” 的核心要义。
公约序言还强调,要深化人类文明认知、丰富各民族文化生活、促进彼此尊重与欣赏。1970 年 11 月 14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正式通过,也由此开辟出一条以尊重文化多样性为根基、通往人类文明共融共生的道路。